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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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合创锦城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351781.11元,利息17776.25元,罚息990.25元,复利720.18元(暂计至2020年4月13日,自2020年4月14日起应付的罚息、复利按双方《成都银行个人房产按揭借款合同》约定计至付清之日止,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二、成都合创锦城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成都合创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进行追偿; 三、驳回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成都合创锦城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0元,减半收取为3435元,由***、成都合创锦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7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