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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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武汉普提金幸福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639175.09元及截至2020年5月21日的相应利息、复利、罚息共计人民币31161.84元(并从2020年5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计算利息、罚息及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硚口支行对被告***、***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幸福村城中村改造B包K5地块武汉普提金幸福村K5地块1栋1单元18层1室房产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03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借款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