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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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 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泽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罗茨鼓风机一台工业品的买卖合同; ?二、被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计款62000元并退还总价款10%的预付款15500元,共计款77500元; 三、驳回原告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被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大通铸业有限公司负担690元,被告山东省章丘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