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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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941757.59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本金按299403958.32计算、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欠款还之日止本金按296941757.59元计算,利息的利率按每季末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准利率(5年期)上浮10%执行,罚息、复利自2016年10月2日起算,罚息利率按每季末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准利率(5年期)上浮10%加收50%执行,欠付利息、罚息计收复利,复利利率按罚息利率执行,按季结息,利息、罚息、复利累计计算,累计计算的利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出后按年利率24%执行);

二、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以其所有的采矿权证号为C***5572的采矿权和价值6339.96295万元的机器设备(以登记的动产抵押物清单为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5亿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三、在本判决第一项的债权范围内,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51%、39%的股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5亿元的最高限额内优先受偿;

四、山西潞安常平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应履行债务在5亿元的最高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4232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7323.9元,由山西马军峪常信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马军峪曙光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马军峪煤焦有限公司、山西潞安常平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常平钢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00000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232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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