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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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腾退出武汉市武昌区才茂街2附40号钢结构房屋第二层房屋,相应器材、设备一并腾退。 二、被告武汉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武昌区腾达汽车维修厂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的租金476,000元。 三、被告武汉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武昌区腾达汽车维修厂房屋占用费,按每月68,000元的标准,自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履约保证金10万元,冲抵使用费)。 四、被告武汉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武昌区腾达汽车维修厂电费17,135.18元。 五、被告武汉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市武昌区腾达汽车维修厂截至2018年12月31日迟延支付租金的滞纳金4225.32元,此后的滞纳金以47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武汉市武昌区腾达汽车维修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03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武汉渥格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