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锦斯泰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京锦斯泰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名下苏A×××××车辆进行维修(维修部位以本院认定的损害部位为准,维修标准以汽车4S店就损害部位的维修标准为准),并按照苏A×××××车辆维修期间每天100元的标准赔偿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锦斯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