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南京锦斯泰劳务有限公司
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南京锦斯泰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名下苏A×××××车辆进行维修(维修部位以本院认定的损害部位为准,维修标准以汽车4S店就损害部位的维修标准为准),并按照苏A×××××车辆维修期间每天100元的标准赔偿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南京高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南京回归建筑环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南京锦斯泰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21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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