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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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林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市润寅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扬州市润发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京林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润发机械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本金2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南京林顿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向其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