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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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8)陕0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四、五、六、七项; 二、撤销本院(2018)陕0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第十项; 三、变更本院(2018)陕0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为:陕西宝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炳泰矿业有限公司、商南祥宝矿业有限公司、陕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1-4项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应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变更本院(2018)陕01民初1985号民事判决第九项为:***、陕西金尔鑫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宝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炳泰矿业有限公司、商南祥宝矿业有限公司、陕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五、驳回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9757元(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预交),由西安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担116372元;由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563385元,***、陕西金尔鑫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宝源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陕西炳泰矿业有限公司、商南祥宝矿业有限公司、陕西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对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所负担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款与本判决给付款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