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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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 无锡市润之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3981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苗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无锡市润之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陶。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住***。 负责人:梁庆华。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润之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童旭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晓霞 |
裁判日期 | 2020-07-14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