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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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11民初3683号 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松,江苏金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 负责人:苏剑。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钱伟东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徐业青 书记员罗丽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