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 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2011年10月17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有效合同,现予以解除。 二、被告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9550742.11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其中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利息为1172291.22元;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按照本金8910604.21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相应利息;2017年2月1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按照本金9550742.11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相应利息)。 三、被告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95万元并承担该款项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计算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 四、驳回原告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请。 一审案件受理费3102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15290元由原告陕西省泰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200000元,由被告陕西和迪置业有限公司承担11529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