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柞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之间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按揭借款合同》; 二、被告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315174.82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019年9月26日以前未支付的利息为38387.37元、逾期利息为2506.94元;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5.71662‰的标准,自2019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陕西柞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56元,减半收取计4128元,由被告陕西海涛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