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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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享食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长沙享食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9年9月2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长沙享食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188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2366元,由被告长沙享食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