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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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05311.45元、利息58570.39元、违约金21394.74元、其他费用6180元,合计191456.58元(计算至2020年3月16日,此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费用等,以本金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合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准);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3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065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