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智阳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宁波钢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宁波钢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智阳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达成的“合作协议”于2020年4月14日解除; 二、被告智阳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钢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返还订金1.3万元; 三、被告智阳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钢杰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4日至被告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被告智阳网络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