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73822元,并支付利息3098.48元、罚息170.32元、复利12.18元(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此后的罚息及复利按《个人白领通专用最高额借款合同》及各借款借据的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1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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