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34,187.75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95,794.7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江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垫付的赔偿款共计人民币36,00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丧葬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5,500元。

(上述款项汇至:户名,余干县人民法院;账户,36001351700052502003;开户银行,建设银行余干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22元,减半收取计3,811元,由被告***负担2,661元,被告***负担1,150元。(案件受理费汇至:户名,余干县人民法院;账户,14368101040001366;开户银行,农业银行余干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22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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