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调解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陕西腾泰物流有限公司
泰安市中心医院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陕05民终1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8月13日,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斌,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腾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斌,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翊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秀芳,任经理。

陕西腾泰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革委,系公司法务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2月10日,农民。系死者蒙龙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出生于2009年11月16日,学生。系死者蒙龙之子。

法定代理人:***,女,汉族,出生于1987年2月10日,农民,系***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出生于1957年9月9日,居民。系死者蒙龙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出生于1957年7月12日,农民。系死者蒙龙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出生于1989年9月7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8年3月4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4年11月11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出生于1982年12月20日,农民。

上诉人***、陕西腾泰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富平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8民初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锋斌、上诉人陕西腾泰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革委,被上诉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本院查明,***、***、***、***为死者蒙龙(曾用名蒙八一)第一顺位近亲属。原告***为死者蒙龙之父,原告***为死者蒙龙之母,原告***为死者蒙龙之妻,原告***为死者蒙龙之子。2019年2月13日,被告***带领作为管理人员的被告***、***,作为货车司机的死者蒙龙、被告***、***前往山东为其购买货车。2019年2月17日,***因故从山东返回西安。2019年2月23日(周六)上午,被告***根据死者蒙龙的提议,带领死者蒙龙、被告***、***、***从山东梁山县赶往山东泰安市泰山景区旅游。被告***一行五人于当晚赶到泰山脚下并住宿。第二天即2019年2月24日(周日)早晨,被告***为五人购买了门票,然后带领五人一同进入泰山景区游玩。被告***、***、***步行速度较快,自然形成一组,被告***与死者蒙龙步行速度较慢,自然形成另一组。12时左右,被告***与死者蒙龙走到景区中天门附近,蒙龙提出要上厕所,被告***于是就中天门附近等候。等候约20分钟左右,被告***忽然发现公厕门口围拢了一堆人,就赶去察看。走近一看,发现蒙龙倒在地上。约20分钟后,中天门派出所值班民警和“120”救护车均赶到了现场。“120”救护车医护人员查看后,确认蒙龙已经死亡。被告***、***、***得知蒙龙突然死亡消息后,也立即从泰山山顶快速下山,并赶到蒙龙死亡现场。泰安市中心医院为此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推断)书》,推断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当事人因蒙龙死亡一事产生纠纷涉诉。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上诉人***补偿被上诉人***、***、***、***因蒙龙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等总计220000元;

二、***、***、***、***及陕西腾泰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均不承担责任;

三、***、***、***、***就蒙龙死亡一事与***、***、***、***、***及陕西腾泰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四、各自支付的诉讼费用,由各自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75元元,由***、***、***、***负担;

***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9568元,减半收取4784元,由***负担,退还***4784元;

陕西腾泰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7元,减半收取1503.5元,由陕西腾泰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退还陕西腾泰物流有限公司、陕西天翊汽车贸易有限公司1503.5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闵卫红

审判员  党疆霞

审判员  车兴民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正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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