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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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 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陕西邦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陕西邦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签署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继续履行。 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被告***、***归还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曲五路以北雁翔路以西华著中城小区3幢1-2305号商品住宅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具体以核算数额为准),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收到上述按揭贷款本息(结清)后配合原告***办理上述商品住宅的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三、第三人西安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将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曲五路以北雁翔路以西华著中城小区3幢1-2305号房屋所有权证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被告***、***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十五日将上述房产过户至原告李娜名下,办证交纳的契税及大修基金费用原告李娜先行垫付,其他费用原告***承担。 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曲五路以北雁翔路以西华著中城小区3幢1-2305号房屋交付给原告***(交付以双方合同所附的物品清单为准)。 五、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曲五路以北雁翔路以西华著中城小区3幢1-2305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后,原告***应将房屋尾款支付给被告***,***(总房款扣除原告李娜代为归还的按揭贷款本息,扣除已付定金,扣除办理产权证所需费用)。 六、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9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垫付该费用,故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其承担的受理费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