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修健堂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修健堂药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666.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666.5元为本金,从2019年6月30日起按万分之五/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违约金总额应以尚欠货款14666.5元为限)。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修健堂药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76.01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在起诉时已预交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