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多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省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多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51,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多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工程款351,000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其中327,600元的利息从2013年6月30日起计算;23,400元的利息从2014年6月29日起计算;均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多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多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980元,减半收取4,49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云南鑫田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4元,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多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3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多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19-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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