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东莞市唯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中山市方振教育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东莞市唯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方振教育电子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163305元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63305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自2018年1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同时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163305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方振教育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21元,由原告中山市方振教育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68元,由被告东莞市唯斯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35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12
发布日期 2020-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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