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莞市兆鸿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致达兴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致达兴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兆鸿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244.32元; 二、原告东莞市兆鸿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致达兴电子有限公司返还涉案加工原材料板料71张(产品类型为“黑色板料1.0类BT”,产品型号为“0.97*1041*1245”),若无法返还原物,则按照174.08元/张的标准支付赔偿款;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兆鸿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深圳市致达兴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债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部分案件受理费116元,由致达兴公司负担,反诉部分案件受理费337元,由兆鸿电子负担67元,由致达兴公司负担2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