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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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374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元,减半收取计596.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馆陶县支公司负担21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负担575.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