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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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贷款本金107086.39元、利息4262.30元、罚息7169.07元、复利802.87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14日止,之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6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对***所有的牌号为闽F×××××的雷克萨斯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94元,减半收取13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