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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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83,915.6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截至2016年2月5日止的利息18,448.49元以及逾期利息19,811.22元,以及自2016年2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以上述本金83,915.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