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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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庄辰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铧赞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易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赋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劲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厢伴活动房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排除妨害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8民初9553号 原告:赋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湘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厚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 原告赋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赋品公司”)诉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于2020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赋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赋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向赋品公司支付自2019年5月17日至2019年8月22日的水电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11,005元;2、判令***向赋品公司支付地面恢复费用1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1日,赋品公司通过公开拍卖拍得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华路XXX号房屋,包括国有建设用地19,012.42平方米,和地上建筑物5,394.32平方米。2017年3月9日,赋品公司就崧华路XXX号房屋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后在处理与案外人上海庄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庄臣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发现***占用了崧华路XXX号的部分厂房拒不搬离,且对厂区内的路面进行了固化,给恢复厂区土地造成困难,沟通后仍拒不恢复原状。因此赋品公司起诉要求判如所请。 ***辩称,不同意诉请。不是自己使用系争场地,是次承租人在实际使用。不清楚水电费金额,次承租人说每个月都支付的。地面也不是其处理的,也是次承租人在使用和处理的。不清楚有无对地面进行硬化和挖水泥坑,其承租的时候地面是平整的,记不清楚铺设了什么。 经开庭审理查明,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华路XXX号的房地产原权利人为上海铧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铧赞公司”)。2010、2011年,铧赞公司与庄臣公司先后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将系争场地租给庄臣公司,租赁期限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1月25日止,并约定了其他内容。 2016年8月24日,位于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崧华路XXX号的房地产经法院拍卖并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转移归买受人赋品公司所有。 2016年9月23日,赋品公司与庄臣公司在拍卖公司的见证下签署交接书,约定原租赁协议至2020年1月25日止,自2017年11月1日起将租金交与赋品公司,并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到期后将房屋交与赋品公司。 2017年3月9日,赋品公司就系争房屋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 另查明,因庄臣公司在租赁期间内将系争房屋转租给上海易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勒公司”),赋品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易勒公司搬离,案号为(2018)沪0118民初4913号。本院经审理后支持赋品公司的以上诉请,案件现已生效。 2018年6月13日,赋品公司在本院起诉庄臣公司,案号(2018)沪0118民初6957号,以庄臣公司擅自将场地转租给易勒公司且场地填埋垃圾、硬化场地等为由,要求解除与庄臣公司的租赁关系,要求庄臣公司搬离并清理场地,支付使用费至实际搬离之日、支付违约金。本院审理后认为赋品公司无法提供要求清理的场地的形成时间、原样的标准,故未支持赋品公司要求清理场地的诉请,同时支持赋品公司的其他诉请。该案生效后,赋品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9)沪0118执2755号立案,执行中查明庄臣公司2019年5月17日仍未将房屋返还赋品公司,2019年7月26日,赋品公司与实际占用人上海厢伴活动房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厢伴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厢伴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前自动腾退。因庄臣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8月30日,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裁定。 以上事实,由赋品公司、***的陈述、上海市不动产权证、(2018)沪0118民初6957号民事判决书、(2019)沪0118执2755号执行裁定书等证据予以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审理中,赋品公司表示,主张的水电费11,005元,是因为系争场地有3家使用,总额为33,015元,没有分表故平摊下来每家承担。另外2家,一家是厢伴公司,已经和解;另一家是上海劲龙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也已经进入诉讼程序,诉请与本案一致。之前是庄臣公司支付,2019年4月开始欠费赋品公司才支付。地面已经做了垃圾清运及恢复填坑,恢复至拍卖时的场地状态,两块地总计支出22万元,根据面积计算本案主张10万元。***与劲龙公司是2019年8月才搬离。2017年9月起诉庄臣公司时只有建筑垃圾,没有挖坑和水泥浇筑里面,当时***就已经使用场地了,基于常理能推算出垃圾及水泥坑是***所为,基于物权要求其恢复至拍卖时的绿化状态。 赋品公司提供:1、照片9张,证明***占用场地并对地面硬化挖坑。2、水电费单据,证明自2019年5月17日起的水电费总额为33,015元。3、垃圾清运合同及发票、银行流水,证明清理场地花费20多万元。4、视频,证明场地在***使用之前是植被地。***对此质证称:1、是系争场地,但不是其挖的。2、真实性认可,不是其使用,不清楚金额及次承租人有无支付。3、真实性不认可,不清楚平整情况。4、真实性不清楚,光盘显示是2016年,但自己是2017年进场的,进场时场地就是现在的样子,与光盘上的场地相似。其没有使用过也没有遗留垃圾,也没有破坏固化过场地。 ***表示,场地不是自己使用的,应该找陈辉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此,***提供:1、租赁合同2份。证明系争场地是2017年6月5日其与案外人李彬共同向案外人陈辉租赁而来,后随即转租给案外人赵某某,赵某某是实际使用人。2、送货单。赵某某提供,证明支付了2019年6月的水电费给陈辉的姓李的管理人员。3、收条及银行凭证。被告承租系争场地的租金。4、光盘,2020年6月21日拍摄的系争场地,是长草的土地,上面有好几家租户。赋品公司质证称:1、与陈辉的合同真实性无异议,与本案无关,不认识陈辉。与赵某某的合同有修改痕迹,真实性无法确认。2、无法确认,与本案无关。3、未说明付款项目,且客户名称不一致,与本案无关。4、恰好证明自己已经做了清理平整,垃圾已经清理,硬化已经拆除。 驳回原告赋品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0.10元,减半收取计1,260.0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汪宇婧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怀丽慧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