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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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湘潭县盛世娱乐文化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影南方电影新干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湘潭县盛世娱乐文化有限公司支付票款人民币462001元; 二、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湘潭县盛世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律师费人民币38385元及差旅费人民币5000元。 三、驳回湘潭县盛世娱乐文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2元(湘潭县盛世娱乐文化有限公司已预付),由湘潭县盛世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负担128元,已交纳;由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85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4-27 |
发布日期 | 2020-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