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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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山市鑫恒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法院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鑫恒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9283元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名下川E×××××号车辆。查封、扣押或冻结期间不得擅自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