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0-01-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银峰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川1322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双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美,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银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一和,男,生于1964年2月6日,住***。

本院在执行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银峰置业有限公司、吴一和、黎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四川银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南充市顺庆区的商业用房(面积290.08平方米、1130.65平方米、186.07平方米评估价6705.82万元)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两拍流拍。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二拍流拍价(5364.656万元)接受该房以物抵债。但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银峰置业有限公司、吴一和、黎雪的借款本金只有3500.00万元及利息714.564993万元(截止日期:2019年12月20日),垫支诉讼费22.18万元,垫支评估费7.6103万元,垫支申请执行费5.12万元(10.24万元减半收取),合计4249.475293万元。本案抵偿完毕后剩余价款1115.180705万元用于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执751号一案中抵偿债务。至此,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3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