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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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近亲属吴云娣受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114769.29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近亲属吴云娣受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15721.44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其近亲属吴云娣受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损失11791.08元; (上述赔偿款汇至:户名***,卡号62×××78,开户行交通银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计1802元,由原告***、***、***共同负担271元,被告***负担665元(扣除垫付款240元后,还需给付425元),被告***负担8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发布日期 | 2020-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