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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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银峰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9)川1322执75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双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远美,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银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明生,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吴一和,男,生于1964年2月6日,住***。 被执行人黎雪,女,生于1974年11月4日,住***。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二拍流拍价(2178.992万元)接受该房以物抵债。但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四川银峰置业有限公司、吴一和、黎雪的借款本金只有990万元及利息185.587105(截止日期:2019年12月20日),垫支诉讼费4.055万元,垫支评估费1.0305万元,垫支申请执行费3.8653万元(7.7306万元减半收取),合计1184.537905万元。该抵押物二拍流拍价(2178.992万元)在营山县人民法院(2019)川1322执1019号一案中已抵偿978.9848万元,(2019)川1322执750号已抵偿1181.924405万元,剩余69.3572万元用于本案抵偿债务;另营山县人民法院执行(2019)川1322执738号执行一案中剩余1115.180705万元用于本案抵偿债。至此,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仪陇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4民初784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