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淅川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豫1326执恢74号 南阳金戈利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你与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淅民初字第223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某某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限你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2015)淅民初字第223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河南省分行 账户名称:淅川县人民法院 账号:2507646228530003645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