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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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变更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2民初20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18年10月至2023年10月共五年的退休金损失共188248.2元。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2元,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015元,由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65元,由四川省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法院不再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