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速捷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巴山水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9民终7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巴山水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贾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速捷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何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四川适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巴山水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速捷安达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3民初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巴山水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5.00元,减半收取1377.50元,由上诉人四川巴山水乡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郭毅 审判员王立 审判员吴全 二零一九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朱彬 书记员李威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