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邛崃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质保金1365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7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57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四川金兴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0元,减半收取计1515元,由被告四川大西南正华建设有限公司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