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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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易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130966.8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2元,由原告***负担373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负担14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