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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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2019)川192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返还上诉人四川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超领工程款4407.07元; 三、被上诉人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四川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支的鉴定费400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四川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上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712.00元,减半收取5856.00元,由上诉人四川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856.00元;由上诉人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12774.00元,由上诉人四川正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894.00元;由上诉人四川仪陇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488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