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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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给原告沙娜娃·沙吾提88562元。 二、驳回原告沙娜娃·沙吾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30.14元,由原告负担223.11元,由被告***负担1007.03元(诉讼费原告预交,被告承担的部分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