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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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重庆北汽幻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菏泽小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小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借款本金1893648.14元,支付截至2020年3月3日的利息278983.58元; 二、被告菏泽小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自2020年3月4日起至全部承兑汇票垫款本息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承兑汇票垫款本金及未付利息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三、被告菏泽小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后十日内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18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菏泽小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25.06元,减半收取计12162.53元,由被告菏泽小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0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