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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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苏1302执40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唐范杰、陈苏玲、单益明、祖文芳: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唐范杰、陈苏玲、单益明、祖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7)苏1302民初674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10日向法院申请结案处理。至此,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与江苏恒生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唐范杰、陈苏玲、单益明、祖文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9-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