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 云南江涛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云南江涛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4,236,437.69元; 二、云南江涛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自2015年6月18日至2018年12月18日止的利息为7,507,236.6元,自2018年12月19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实际未付款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5.9%的1.5倍为标准计算支付; 三、云南江涛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停工损失7,340,323.00元; 四、驳回四川中和兴达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518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费38343.67元,共计276861.67元,由云南江涛城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9-08-01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