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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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 甘孜州人民医院 甘孜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60922.21元(被告***超额垫付的18347.21元由原告在收到赔付款后退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在退还被告***的垫付款中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