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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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豪帅租赁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豪帅租赁站与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3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限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豪帅租赁站支付租金、维修费、运费764974.98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21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限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豪帅租赁站赔偿未返还租赁物的价款290442元。 四、驳回原告驻马店经济开发区豪帅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三被告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10元,由被告驻马店市天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