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中铁航空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宝创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四川宝创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25984.5元及利息(以3025984.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驳回四川宝创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4元(已减半收取),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四川宝创建材有限公司垫付,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还款义务时,一并向四川宝创建材有限公司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