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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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在货款1828125.40元、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货款1828125.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8月31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并扣减已经收取的违约金58万元)、(2018)粤0703民初1034号案件的诉讼费用18246元的范围内向原告揭阳方圆石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152.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52.50元,由被告***负担24009.50元;余款5143元,本院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受理费。如不上诉,义务人拒不在判决书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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