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邢台市人民医院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127元(赔偿款项汇入平乡县人民法院账号,开户行:邢台银行平乡支行;开户名:平乡县人民法院;账号:88×××55);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58.6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元,由被告***负担315元,原告***负担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09-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