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9-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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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车损、施救费、评估费共计62793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计809元,由原告***负担111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负担6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9
发布日期 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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