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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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颐海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4067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836元,由被告四川颐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7371元,原告***负担6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