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合同编号:平银荆州个信贷字2018第RL20180322003106号《个人信用贷款合同》于2020年5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贷款本金64660.53元、利息1035.28元及支付自2019年5月2日起至贷款本金偿清之日止以贷款本金64660.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利息、罚息。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2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行负担72元,由被告***负担650元。 被告***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发布日期 | 2020-09-24 |